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鼎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小組應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評審小組應就報名參賽各獎項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參賽者審酌其內容創意、編寫水準、創新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如評審委員或其配偶或五等親等以內之親屬為得獎候選人時,於評審會議時應行迴避。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者之得獎資格。
評審委員於受聘任時,應出具同意書,並同意本部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於得獎名單公布當日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