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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出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依出版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扣押之出版品,保管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依同條項第二至五款扣押之出版品,發行人未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一
年內請求刪除禁載或禁令解除,或請經教育部審定者,扣押之機關應連同
第一款扣押之出版品,定期邀集有關機關監燬,列冊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