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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聞記者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聲請給予新聞記者證書者,應於聲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向內政部為之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現在住址及永久通訊處。
二、學歷、經歷。
三、曾執行新聞記者職務者,其所服務報社或通訊社之名稱地址,及開始
執行職務之年月,與其服務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