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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聞記者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新聞記者應於開始執行職務後十日內,將證書及所加入之新聞記者公會會
員證,繳由服務之日報社或通訊社報請市縣政府查驗後,轉請登記。其變
更所服務之日報社或通訊社或解除職務後,而復執行職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