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者,應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但本局已委託
第三人處理著作財產權授權事宜者,申請人應向第三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