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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類機密文書資料,機密等級表示位置如左:
一、單頁或活頁文書,照相底片暨所製成之照片,標示於每張右上角,如
裝封面封套時,並於封面或封套右上角標示之。
二、錄音 (影) 帶、影片,其機密等級標示於本片及封套標題下或其他易
於識別之處,於播放或放映開始與終結時聲明其機密等級。
三、地圖、照相圖、圖表之機密等級標示於每張正反面下端。
四、器材機密等級之標示,視器材之性質,標示於明顯處,或另加卡片標
示。
五、外國文字書寫方式,同我國者,機密等級標示位置依第一款辦理,橫
書活頁者,標示於每頁頂端,裝訂成冊時,應於封面外頁及封底面上
端標示。
六、保管有外國文字之機密資料,其所標外國文字機密等級,須加用中文
譯名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