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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絕對機密」及「極機密」類資料、文件,除機關首長及獲得授權之單位
主管有權核定外,其他人員不得任意區分。「機密」或「密」類文書資料
,由各單位承辦人員,依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區分,並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審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