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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開會前將會議議程分送各出席人員。不及編入議程者,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於開會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