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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財團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捐助章程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本局、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