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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財團應以設立基金、財產總額之孳息、他人之捐贈、提供勞務、銷售貨物
及其他之收入辦理業務。
財團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符合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
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對於同一團體或個人之獎助,不得超過財團年度收
入總額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