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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財團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
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
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本局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