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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
一、對國外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及加強華僑對祖國之向心力。
二、對大陸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增進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之溝通與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