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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臺置總臺長一人,副總臺長二人或三人,任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總臺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臺務;副總臺長輔佐總臺長,襄理臺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