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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行政院院長依前兩條規定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