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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國廣播公司國際廣播人員退休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際廣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一般職員連續任職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播音員連續任職十年以上,女性年滿四十歲者,男性年滿四十五歲者

三、任職二十五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