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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新聞局置參事五人,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八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八人,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十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編譯六人至八人,技正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職等;編審十人至十四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四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九人,專員三十人至四十人,編輯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編導四人至六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七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科員四十一人至五十七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九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佐十人至十四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三十人至三十八人,職位列第二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一人至三十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