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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指派之環境講習對象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接受環境講習者,由受處分人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期前,以書面向處分機關申請重新指派環境講習對象,經處分機關同意後,始完成申請程序。
經處分機關同意受處分人重新指派之環境講習對象者,得依原指派環境講習對象之環境講習通知單指定時間及地點接受環境講習者,主管機關免依第十一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