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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提報單位應於環境教育計畫完成日起一個月內,將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之主題、方法、內容領域、內容概要、實際實施日期、實際參加對象名冊與認定之環境教育時數,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報。
提報單位之環境教育計畫,包含不同期程或不同內容之活動者,以提報單位當年度環境教育計畫最後一項活動完成之日,認定為前項環境教育計畫完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