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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提報單位:指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二、參加對象:提報單位之員工、教師、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