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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獲頒特優及優等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獲獎者依權責辦理敘獎;其中個人獎勵項目特優者至少記功二次,優等者至少記功一次;其餘五項獎勵項目特優者之相關承辦人員至少一人記功二次,優等者之相關承辦人員至少一人記功一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薦參選獲得特優者,承辦人員及主管至少一人記功一次;推薦參選獲得優等者,承辦人員及主管至少一人嘉獎二次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