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配合提出整治目標而執行風險評估時,風險評估作業及提出之相關報告應包括下列二種情境:
一、污染場址基線風險評估:說明各關切污染物在未採取後續改善、整治、行政管制等措施前可能造成之潛在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
二、污染場址完成改善、整治作業至該整治目標後之風險評估,如有採取風險管理措施者,應說明採取風險管理措施對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降低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