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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提出者辦理風險評估作業,應依附件二規定辦理風險溝通作業,以公開資訊、辦理說明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與利害關係者溝通,並依據污染場址特性採取適合之民眾及社區參與方式。
前項說明會、公聽會召開後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民眾得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平台表達意見。
提出者應依民眾互動情形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調整參與方式與程度,並適時修正評估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