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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提出者應於執行風險評估作業前,依附件一提出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據以執行。
前項審查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之代表,並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與。
利害關係者得檢附相關資料,以書面推薦具相關領域專長或經驗之專家、學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參與前項審查作業。
提出者應列席審查會議,並對審查意見逐一答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