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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控制場址進行初步評估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公告為整治場址。
一、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總分(TOL) 值達一千二百分以上。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重大污染情形。
前項初步評估表格式如附表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控制場址後,以四十五日內完成初步評估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