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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進行控制場址初步評估及污染場址處理等級評定時,如有二項以上污染物項目達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所有污染物項目均應納入評估,作為判定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