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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控制場址之初步評估,或整治場址之污染範圍調查及對環境影響之評估時,應記載下列基本資料,格式如附表一:
一、場址名稱。
二、場址位置。
三、場址所有人及相關資料。
四、場址之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實際使用情形。
五、場址配置圖。
土壤污染範圍調查,應視場址土壤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法及調查期間、土壤採樣位置及布點數目、檢驗項目。調查完成後,應繪製土壤污染調查範圍圖,並於圖上標示場址範圍、地號、布點位置及數目、採樣深度。
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應依下列規定繪製水文地質剖面圖及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
一、水文地質剖面圖應標示地下水位深度、地質特性及水力傳導係數。
二、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應標示場址範圍、監測井布點位置、採樣深度、地下水達管制標準之濃度分布範圍及地下水流方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調查結果進行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