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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參加公聽會人員認為主持人於公聽會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理不當者,得即時提出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理;認為無理由者,應將異議列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