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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公聽會紀錄應載明參加人員陳述內容及主持人之處理方式。
前項參加人員應儘可能填寫發言單並署名,以利主管機關確實記錄;未填寫發言單者,主管機關對其陳述內容得擇其要旨記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