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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地上儲槽系統之下列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
一、依第十八條第一項之每月巡檢紀錄。
二、依第十九條第一項之總量進出管制紀錄。
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之監測紀錄。
貯存容器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每月巡檢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