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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地上儲槽系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前條規定進行監測:
一、儲槽可隨時以目視檢查底部。
二、輸送設備可隨時以目視檢查且周圍未直接接觸土壤及地下水環境。
三、儲槽或輸送設備定著於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