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辦法之處理等級評定,依下列規定順位評定優先順序:
一、第十一條第二項處理等級總分。
二、第八條第二項地下水污染途徑總分。
三、第七條第二項土壤污染途徑總分。
四、第九條第二項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
前項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相同之整治場址,其優先順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