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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所在地主管機關於公告污染管制區前,得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及土地使用人
、管理人或所有人至現地勘查確定管制區範圍。
經公告之污染管制區,所在地主管機關應依公告區域勘定污染管制界限,
必要時得設置圍籬,並於明顯處設立告示牌。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
人不得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