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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提出之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提出者、撰寫者、調查者及評估者資料。
二、場址基本資料。
三、場址現況及污染情形。
四、污染調查方法。
五、污染物、污染範圍及污染程度。
六、對環境影響之評估方法。
七、計畫執行期程。
八、經費預估。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資料,由法人提出者,應包括法人、負責人及專案經理人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