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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流動資產,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資產:
一、因營運所生之資產,預期於其正常營運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者。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者。
四、現金或約當現金。但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應收票據:指應收之各種票據;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應收票據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營運所生應收票據,應與非營運所生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三、應收帳款:指因提供服務或營運所生債權;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應收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三)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應予揭露。
四、其他應收款:指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應收款項;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二)其他應收款,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應比照分別列示。
五、本期所得稅資產:指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本期及前期應付金額之部分。
六、存貨:指持有供正常營運過程出售或將於服務提供過程中消耗之商品及材料;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存貨成本,包括所有購買成本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之地點及狀態所生之其他成本,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計算之。
(二)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
七、預付款項:指預為支付之各項成本或費用,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
八、其他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七款之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前項流動資產之各類資產,屬於非流動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