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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乙級專責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之環
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學科(系)或相關學科(系)畢業,經
訓練及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非屬前款理、工、農、醫各科系畢業,經訓練及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農業、水產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
校工科畢業,並具一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處所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
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及格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並具二年以上
主管機關列管處所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得有
證明文件,經訓練及格者。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業別之從業人員或負責人,具有累計三年
以上該類別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經驗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及格者。
六、經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
存場所推薦其從業人員或負責人,並具一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處所相
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及
格者。
依前項第五款取得合格證書者,僅得從事於各該特殊業別。
依第一項第六款取得合格證書者,僅得從事於推薦之各該公私場所、事業
、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存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