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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許可,應檢具左列書件一式四份向本署提出。
一、申請書:載明財團法人之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之地址、財產總
額、代表財團法人之董事姓名、目的事業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另附正本,於審驗影本無訛後發還。
三、捐助人會議紀錄:須列有通過章程及依章程規定產生董事、董事長等
有關登記事項之決議。
四、董事名冊及董事戶籍謄本:設有監察人者,其應具資料亦同:戶籍謄
本可以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代之;其未在國內設籍者,以身分證明
文件代之。
五、董事會會議紀錄:須包括董事會成立、申請登記及通過申請書件等資
料之決議。
六、願任董事之同意書:設有董事長、監察人者,亦同。
七、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設有監察人者,亦同。
八、目的事業計畫說明書及第一年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 (含員工待遇
預算表) 。
九、人事、會計及財務制度與其稽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