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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以七人至三十一人為限,且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
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準用之,其人數最高以五人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