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有分事務所者,其所在地。
二、捐助人姓名、所捐財產之種類、數額及其保管運用方法。
三、法人之組織、目的事業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之名額、任期、產生方式、改選及解任事項。
五、董事會組織、職權等事項。
六、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七、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八、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應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定。
九、捐助章程作成日期。
前項第二款應附捐助人簡歷名冊、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捐助財產
為現金時,應附金融機關之存款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為其他財產
者,應附所有權證明文件,及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該財產移轉
登記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其遺囑未載明第一項所列事項者,由遺囑執行
人訂定捐助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