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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符合左列規定,並報經本署專案許可後,得投資相
關聯事業:
一、捐助章程明訂得投資者。
二、投資事業與財團法人設立目的或其業務相關聯,並符合有關法令者。
三、投資收益供財團法人業務使用者。
財團法人經本署依前項規定專案許可,投資相關聯事業者,其出資額或投
資股份變更,應先經本署專案許可。財團法人經本署專案許可,投資相關
聯事業者,本署得限定其投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