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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財團法人登記後,董事長、董事之改選或其他重要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
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有關文件報請本署核備,並於核備後三十
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
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