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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四十五日內,應會同環境保護主管機
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並邀請專家、學者、
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察,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連同評估書初稿
送交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期間,於必要時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