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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開發單位申請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開發,應對產生廢棄物之種類、特
性、數量,具體規劃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其設施。
前項廢棄物,開發單位如委外清除、處理,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
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並註明最終處理 (置)
地點之容量負荷。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處理
,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件。如廠區內自行
規劃焚化爐、掩埋場、灰塘或其他處理設施處理廢棄物,其環境影響應併
入計畫中一併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