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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如採煤、油或烏瀝乳為燃料,應依當地氣象條件
、產生污染物之質與量、污染控制措施之效率、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
距離及其他相關因素,於周界內規劃設置緩衝地帶。
前項緩衝地帶,如於廠址所在之工業區已整體規劃設置者,得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