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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興建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原子能法、空氣
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游離輻射防護及環境保護法令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游離輻射防護及環境保護法令之
規定,其因環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游離輻射合理抑低措施或
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
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