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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應分析儲存或處理場所可能發生意
外事故之型態及嚴重性,並評估其發生之可能性及對環境之影響程度、範
圍,評估之影響期間,應分短、中、長期及其他潛在影響之期間。
前項意外事故之型態,包括輻射外洩事故、設備故障或操作錯誤事故、火
災與化學爆事故、運輸工具事故及其他事故。
意外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應分通知與動員、事故評估與預測、疏散方式
、搶救與搶修、防護行動及復原作業等予以評估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