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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為防制滲漏水污染及評估規劃取 (
抽) 用地下水之影響,開發單位應對地下水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
析及訂定對策,以有效防止地下水污染及地盤 (層) 下陷,並嚴密監測地
下水水質、水位,以確認地下水未遭污染或超抽。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 用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