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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核能電廠除役方式及除役後可能造成之環境影響應予評估,並訂定因應對
策。
前項因應對策應包括拆除建築物或其他設施所產生廢棄物之處理、除污廢
水之處理、自然景觀保護、土地再利用、植被覆植及其他有關對策;其所
需經費應予推估,並納入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