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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開發單位申請高樓建築之開發,應評估對周邊環境之土地利用型態、居民
生活型態、相關公共設施負荷、產業經濟結構、教育結構、人口分析及數
量等之影響,並對不良影響者,規劃因應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