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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教醫療建設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文教、醫療建設產生之廢棄物 (含實驗室廢液、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污泥
及其他廢棄物等) 應規劃設置分類、貯存、處理系統,如委外清除、處理
,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
之家數,並註明最終處理 (置) 地點之容量負荷。如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
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
受之同意證明文件。如自行規劃焚化爐、掩埋場處理廢棄物,其環境影響
應併入計畫中一併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