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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開發單位申請道路、鐵路開發之路線、場、站、應先查明所在區域是否位
於附件二之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並應檢附各有關主管機關公文
、圖件或實地調查資料等證明文件。
道路、鐵路開發之路線、場、站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應依
左列規定辦理:
一、位於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定案重要水庫集水區之鐵路、高速公
路、快速道路開發,以穿越性、封閉型,且不得設置場、站及交流道
為限;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二、相關法令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區域,應不許可開發。
三、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區域,應取得有關主管機關同意或另覓替
代方案。
四、區位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應詳予評估及研提因應對策。